10.3969/j.issn.1003-0476.2014.03.011
网售化妆品非卖品的民事违法性分析——以商标法和合同法为研究角度
在众多的商品中,日化类商品与其他类商品在销售上表现出的不同特征是,生产商通常会给销售商提供商品非卖品.纵观中国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以聚美优品、乐蜂网等为代表的主营护肤品、彩妆品等商品销售的网站上,均存在大量标有“not for sale” (不为销售)字样的化妆品非卖品销售,并且此类销售占了整个网站销售量的很大比例.在淘宝等网购平台,销售化妆品非卖品以及其他日化类产品的非卖品也非常普遍.从商标法角度,欧盟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的裁决表明,商标权利穷竭理论无法为销售非卖品构成商标侵权开脱.从合同法角度,根据具体情形,化妆品生产商可从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附随义务等角度寻求违约责任的救济.
化妆品非卖品、商标权利穷竭、赠与合同、委托合同
D9 ;D92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校内专项——双轨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项目00391354490408资助,为该项目研究成果
2014-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4-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