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4.02.01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行政与司法并行运作的双轨保护模式.当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由于因缺乏良好的衔接机制,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标准不一致,以及立法中还存在不足等问题,出现两个机关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相悖的情况.这种冲突降低了公权力的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行政资源,降低了保护效率,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制裁.因此,要通过加强行政与司法之间的衔接与协作、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法律监督、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等方面入手缓解和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努力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冲突
D92;DF5
2014-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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