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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4.02.009

商标先用权保护探讨

引用
在我国,商标权取得的法定方式是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考察大多英美法系国家,因为实行使用保护主义,所以在商标先用权的保护上理论支撑比较明确;在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对商标先用权的保护就明显缺乏法律支持.在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较好地参照了国际公约,但对普通商标先用权的保护却法律依据不足.然而,必须承认,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在后注册人或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而且难以避免,因此,为了平衡在先使用人与后注册人的利益关系,我们需要对商标先用权及其构成要件进行界定,理清商标先用权保护的理论依据,提出在我国立法保护的建议.

商标在先使用、先用权、注册商标

DF5;D9

2014-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3-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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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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