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4.02.002
知识产权金钱责任的冲突与协调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刑事、民事并行保护的方式,导致同一侵权行为人对其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必须同时承担行政、刑事、民事三种类型的金钱责任.在知识产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得以先行的情况下,因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偿付能力的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补偿.为了真正实现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金钱责任应当先行.
知识产权、金钱责任、民事优先
D92;TP3
2014-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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