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3.03.013
《专利法》第5条应当坚持中国特色
《专利法》第5条自从我国专利法诞生起便存在.然而,在包括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的整个专利过程中,其适用的频率都很低.作为可驳回的重要条款之一,其使用频率低是值得注意的.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具体分析了《专利法》第5条使用频率低的原因,对其适用模式提出了建议.
《专利法》第5条、公序良俗、社会公德
X2 ;U41
2013-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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