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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3.03.012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专有性认定的几个基本问题

引用
针对一度存在的有关传统文化不可能作为专有财产而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说法,研究发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本身并没有排斥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具有相对专有性,传统文化权利主体即便是国家也应属于私主体,具有财产权利.虽然现存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以美国为例,并不利于对以新技术欠发达国家为主的传统文化之私权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私权社会化的全球趋势,正加速以各类群体为私权人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需求.建议作为对现有知识产权立法框架的补充,传统文化应当适用于知识产权体系下的一种独立的特别保护路径,以期实现竞争利益的平衡发展.

传统文化保护、知识产权认定、相对的特别专有性、利益平衡

G11;F27

2013中央高校自由探索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初探》HEUCF20121305;2013国家软科学课题《传统文化产业创新的知识产权研究》;国家社科2010重大课题《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数据库建设研究》10&ZD133的子课题"国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

2013-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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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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