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3.03.006
竞价排名商标案裁判方法的反思——从两起百度案谈起
竞价排名服务商为干预自然搜索排名并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且对客户关键词的设定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竞价排名服务商负有事先审查义务,其应审查客户选定的关键词,是否是客户自己的商标或商号,并辅之以搜索引擎技术进行搜索复检,复检的范围一般只限于搜索结果列表中排列在前几位的搜索链接结果,以确定客户选定的关键词,是否存在将他人的商标或商号作为关键词搜索的可能.实务中,法官应摒弃单纯以涉案商标或商号是否知名为标尺,来判断竞价排名服务商是否履行了事先审查义务.
竞价排名、事先审查义务、知名度、过错
TP3;G35
2013-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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