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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3.03.005

论专利权有效性争议之可仲裁性

引用
世界各国对待专利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态度大相径庭.反对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理由包括专利来源于国家授权、存在审查专利效力的专门机构以及专利效力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等.但是,由于仲裁裁决仅对仲裁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影响社会大众利益,也不涉及对公共政策的损害,因而,在专利仲裁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专利无效提出抗辩,仲裁庭可以就专利效力进行审理,但是审理结果仅对仲裁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专利有效性、争议、仲裁、可仲裁性

D9 ;D92

作者主持的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CFX037阶段性成果和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2009年度,hzf09010

2013-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7-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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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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