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3.03.003
法律思维基本特征新论——以知识产权法诸问题为例证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工具性思维和体系化思维.它们之间是有序排列的关系:面对法律规范我们首先应当坚持规范性思维,尊重并善用规范;规范不敷使用时或规范的适用影响立法目的实现时,把握法律的工具本性,变通适用具体规范以实现立法目的;法律需要给人稳定的预期,所以在制定规范和变通适用规范时,我们应当坚持体系化的思维,以期获得一个合理的制度.与知识产权法有关的诸多问题,都可在这种法律思维基本特征的理论框架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法律思维、规范性、工具性、体系化
D91;D90
2013-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