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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3.02.006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引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具有主体特殊性;过错责任是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设计:主观方面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仍然为侵权提供网络服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侵权投诉通知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其行为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行为具有相互结合的关联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商标共同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具体知道、商标侵权行为

D92;DF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2T50405;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消费安全的法律规制研究"12YJA820055;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11FXD014

2013-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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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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