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3.02.001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指的是当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运用法律解释、类推等技术行使剩余立法权解决纠纷的活动.立法权可分为初始立法权和剩余立法权.由于人类理性的界限,法律注定是不完备的.因此,法院在实际中享有一定的剩余立法权.从技术上看,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开放性概念、兜底条款、模糊冲突的条款,以及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国际背景和法官处理案件的逻辑等,都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绝大多数法官判案时考虑的不是“劳动自然权利观”等普遍命题,而是解决纠纷.由于受限于诸多的外部和内部约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宁愿选择不自由裁量.尽管法律文本的开放性允许法官超越法律文本而自由裁量,但法官并不肆意而为,而是实际受限于立法者的各种意图.法官自由裁量的界限是,当他补充法律条文内涵时所依据的理论,必须源于知识产权法律文本的总体精神和司法政策,而不能在知识产权框架之外寻求渊源.
自由裁量权、剩余立法权、知识产权民事审判
D92;D91
2013-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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