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2.10.009
论商标权人与商标价值创造者的利益关系——由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案引发的思考
虽然一审判决深圳唯冠公司拥有iPad商标在我国大陆的专用权,但iPad商标的价值是或者主要是苹果公司创造的是不争的事实.存在着在同类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不同地域为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商标权人与商标价值的创造者会不一致,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应当运用利益平衡原则解决这种冲突,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不能仅仅是司法者的自觉而应当在立法中作出规定.
iPad、商标、价值、创造、利益平衡原则
F76;D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自筹经费项目项目批准号12YJE820001
2013-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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