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0476.2012.10.009

论商标权人与商标价值创造者的利益关系——由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案引发的思考

引用
虽然一审判决深圳唯冠公司拥有iPad商标在我国大陆的专用权,但iPad商标的价值是或者主要是苹果公司创造的是不争的事实.存在着在同类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不同地域为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商标权人与商标价值的创造者会不一致,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应当运用利益平衡原则解决这种冲突,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不能仅仅是司法者的自觉而应当在立法中作出规定.

iPad、商标、价值、创造、利益平衡原则

F76;D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自筹经费项目项目批准号12YJE820001

2013-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5-6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2,(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