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2.09.006
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之异见
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上,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还是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都明显不够妥当.原因之一是在理念上和立法上没有区分电影作品本身与电影录制品.这一区分是厘清电影作品相关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电影著作权法律制度构造的基础.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分类标准是错误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录像制品这一类别也是不当的,适当的方案是采用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分类,赋予含义单纯化之后的录像制品以邻接权.相应地,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做法,既不合法理,又漠视了作者的权利.只有在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前提下,作者才可能享有电影收益的再分配权.
电影作品、录像制品、作者、制片者、著作权
D92;J9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化发展视野下违禁作品法律问题的体系化研究"12BFX107
2013-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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