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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2.01.006

数字化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引用
首次销售原则对数字化作品的适用,应依照数字化作品的不同类型以及移转、传播的不同方式来具体判断.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作品原则上不应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化作品复制件的有形占有发生移转,但伴有许可协议的情形,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是否移转,建议借鉴美国沃纳诉欧特克案确立的三步检测法来判断,只有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才能适用首次销售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之时,应将首次销售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并针对数字化作品细化适用规则.

首次销售原则、数字化作品、所有权、许可

D92;TP3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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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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