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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2.01.002

“WAP搜索”及相关服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引用
搜索引擎在向手机用户提供“WAP搜索”时,会对原网页进行格式转换,以便用户在较小的手机屏幕上浏览网页.这一过程涉及的“临时复制”不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即使在承认“临时复制”构成复制行为的欧盟,此行为也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权.但刻意将转换后的网页存储在服务器中,并直接向后续手机用户提供的行为,则无法根据“系统缓存避风港”或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免责,因此构成直接侵权.由于搜索引擎难以直接证明自己仅提供搜索和即时格式转换,以及没有在服务器中保留转换后的网页,所以法院应在个案中结合“WAP搜索”的技术特征,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作出判断.

WAP搜索、避风港、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TP3;TN9

国家社科基金第10CFX057号项目《版权保护技术规制研究》的初期成果,同时也是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号J51104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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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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