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2.01.001
论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
知识产权的道德或正当性一直是知识产权学术界和社会实践中争论最多和分歧最大的问题,也是构建知识产权理论和处理实务工作必须面对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在前期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①和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②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比较深入地分析了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问题,指出: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可适用天理道德和契约道德两类道德规范,其中天理道德主要体现为“谁创造谁所有”;契约道德包括“先占先得”和诚信.知识产权之精神权完全符合这两类道德,但知识产权之财产权却难以完全符合这两类道德.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对象(财产)是关于知识或特定有用信息的特许用益权,是各国立法主体根据本国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创设的,仅由立法主体代表本国人民整体利益的根本属性决定,与人类普遍遵从的道德无关.从本性和逻辑上看,知识或有用信息是公共产品,不存在盗窃问题;关于知识或有用信息的法定特许用益权只能被侵犯,不能被盗窃.因而知识产权只存在侵权与否或违法与否的问题.所谓“盗窃他人智力成果”的说法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知识产权、道德、天理道德、契约道德
D92;DF5
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资助08@ZH003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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