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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1.08.014

美欧“不质疑条款”效力比较及其借鉴

引用
阐述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存在“不质疑条款”的原因及其对许可实践的影响,进而介绍、分析了美国法和欧盟法对“不质疑条款”效力问题的规定.美国法从“鼓励对无效专利提出异议”的联邦专利政策优先于州合同法上的禁止反悔原则的角度,认为专利许可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其它类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有效.欧盟法律根据清除无效知识产权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认为就具有“重大价值”的专利所订立的许可合同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对专有技术而言, “不质疑条款”有效.我国应借鉴欧盟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但不宜借鉴“重大价值”标准.

不质疑条款、效力、比较研究

D92;D81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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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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