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0476.2011.01.011

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构成要件

引用
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其仅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的认定要件中,最为复杂的是主观应知的认定.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为主观应知,要结合搜索链接方式以及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知义务予以具体判定.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认知义务

D92;B84

2011-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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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1,(1)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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