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0.05.002
"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的法律性质诠释
<生物多样性公约>所规定的遗传资源财产权--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不符合民法孳息原理的要件和要求,不属于传统所有权的范畴.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以传统部族文化为精神基础,以公平合理分享遗传资源利益为基本原则,承认主体的群体性,排除客体和授权条件的创造性从而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本质的区别,故其也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是一种非创造性特别权利,是cBD建构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的特别私权机制.
遗传资源所有权、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知识产权、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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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D92
教育部人文社科2007年度规划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07JA820024
2011-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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