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0.05.001
论知识产权的民法传统和现代性
知识产权民法传统的存在,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逻辑结构、道德基础、哲学品格分析而获得的判断.市场发育和法律移植等多重因素,导致该传统已经产生学科术语体系和精神上的困境.学者及立法者试图通过回归民法的体系化,努力摆脱困境,但无论如何,这仅仅具有技术层面的意义.于是,精神内核的改造成为另一种出路.知识产权的现代性作为生产社会幸福的新文明模式,以理性及本土化为实现路径,足以完成这一未来任务.
知识产权、民法传统、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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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F4
2008年西南政法大学资助项目"知识产权边界的公共政策考量"08XZ-QN-02
2011-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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