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0476.2010.03.003

从公法到私法:我国《商标法》的应然转向——以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为背景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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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决定其发展方向的关键问题.从法律文本角度而言,我国<商标法>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是公法.<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属性.然而,不管是国内学界还是国际条约抑或国外立法,都将商标权视为财产权、私权,都将商标法定位为财产法、私法.我国已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再将<商标法>定性为公法,已不合时宜.<商标法>在第三次修订时应回归其私法本性,修改立法宗旨、重构商标确权程序、删除不必要的监督管理条款和修订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公法、私法

20

TP3;F8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09XFX014;博士后资助项目"中国社会转型与商标法律制度变迁"20080440693

201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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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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