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0.02.012
复制传播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具有复制和传播功能的技术产品(服务)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使他人著作权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提供者有义务向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警示以防止和减少侵权发生.著作权警示义务具有预防侵权发生、平衡利益以及宣传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著作权警示义务的履行以"期待可能和必要"为原则,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复制传播技术、著作权、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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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9;G
201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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