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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0.02.003

表演者权保护研究

引用
表演者权是各国著作权法/版权法所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加以保护,而英美法系国家将表演者的表演直接作为"作品"赋以版权保护,出现这样差别的关键是两大法系对作品独创性标准的不同理解.在对表演者权的保护作一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作品独创性标准对表演者权保护模式的影响,以及表演者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并探讨中国表演者权保护的完善,建议在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时为表演者增加"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表演者权、作品、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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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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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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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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