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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0.01.013

法释[2009]3号评析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驰名商标保护而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释[2009]3号)未能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作出正确解释.其主要问题在于,对"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做不同的解读,擅自引入淡化理论却又把"混淆"和"淡化"混为一谈,对商标淡化的构成条件缺乏明确认识.在<商标法>未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改建议,而不是擅自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作为认定侵权的标准之一.

驰名商标、商标淡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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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1;TP7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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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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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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