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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09.01.010

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和对比标准探析

引用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德国、日本等国家予以适用、在美国亦存在与之功能类似的相关制度.我国目前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这是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单独设置模式的一大进步.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理论探讨,当前在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以及对比标准上存在一定的误读.在我国当前国情下,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应当是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对比标准应当是新颖性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单独设置模式、单独对比方式、新颖性标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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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8;D92

2009-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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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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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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