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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08.03.010

平面转换到立体的著作权问题探析——由两起案例引发的思考

引用
我国1991年的<著作权法>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2001年修正后的新<著作权法>则删除了此规定,从新法条文的表面文义看,复制是否扩展到"平面到立体"的转换,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引发较大的争议.上述问题可以从法律条文、海外经验、法理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由此可以得出,对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著作权客体而定,可把著作分为两大类:一为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照片等;二为图形作品,如电路图、产品设计图纸等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在进行立体转换时,前者可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后者则不构成.

平面、立体、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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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P22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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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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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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