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0476.2008.03.002

公共领域作品保护问题探讨

引用
作品过了保护期进入公共领域,它并非是作品生命的终结,而恰是其文化功能兴起的开始.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不但是有主的、不可撤回的,同时,还是可以通过有偿利用的方式泽被未来的.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公共领域的作品需要社会的集体关注,如此,才能实现人类文化的持续繁衍和知识生态的循环往复.

公共领域作品的保护、有主性、不可撤回性、有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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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S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07&ZD00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的宪法基础"批号:07CFX037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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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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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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