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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07.02.001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引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都订有法律加以规范,但各国给予的保护只在本国境内有效,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商标、作品等是无形的,很容易依附于各种载体而流往国外,因此也还需要在国外获得保护.为了便利本国国民在外国获得对其发明、商标、作品等的保护,一些国际条约先后签订,规定参加条约的国家互相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待遇.我国已经加入了部分条约,也兼顾了本国法律与国际条约的衔接,但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现状看,两者间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我国的这些法律与国际条约的关系予以探讨,达到二者间的平衡与完善十分必要.

知识产权法律、国际条约、关系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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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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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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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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