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06.02.014
知识产权用益权初探
知识产权许可已经成为重要的知识产权贸易方式,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都对知识产权许可作了规定.被许可人为了能够使用作品、商标或专利等智力成果,必然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不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遭受侵害,被许可人的利益也必然不同程度地遭受损害.然而,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对侵害人提出主张,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十分重要的问题.尽管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被许可人的诉权作出了规定,但笔者认为关于被许可人诉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许可人订立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后又许可他人使用产生的纠纷,现行立法还不能很好地维护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用益权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许可中被许可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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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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