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01.05.007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
@@ 一、关于”权利冲突”与”商标权与名称权的冲突”财产权的排他性属性决定了各项财产权之间不得有冲突,即同一项财产的权利不能由多个主体所有,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有合同约定.由于无形财产可同时被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无形财产权比之有形财产权更易发生权利冲突.特别是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相互之间由于权利指向的财产客体容易交叉,更是如此.比如一个美术作品既可以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也可以是著作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同一个文字或其组合的某种书法形式既可以是商标权的客体,又可以是著作权的客体,而其简单书写形式既可以是商标权的客体、也可以是字号权的客体.如何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是有关财产权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客体、有形财产权、权利冲突、无形财产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特别规定、书写形式、美术作品、合同约定、字号权、排他性、组合、属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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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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