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形成的持有待售资产会计处理探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以下简称12号指南)的“五、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部分言及了“债权人将受让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情形,并在“七、相关示例”部分的[例1](以下简称[例1])中加以具体阐述.但笔者认为[例1]中给出的会计分录存在不当之处,本文拟加以具体阐述与剖析,并求教于业界同行,以期使因债务重组而形成的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规范更加适当可行.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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