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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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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9月2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关于税费处理问题"中,对国有资产划转过程中的印花税等税费问题予以明确,主要包括两点:(1)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本办法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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