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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0377(g).2014.12.021

中国版401(K)来了

引用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2014年起,单位和个人不超工资基数4%以内的企业年金缴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环节的收益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在领取企业年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依据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个人的企业年金缴费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只有企业缴纳部分,在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基金、企业所得税、职业年金、征收管理、应税收入、通知、税务、税收依据、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缴费、国家、工资总额、财政部、投资、税款、收益、基数、单位

F27;F84

2015-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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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77

11-4862/F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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