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对公司权利义务的影响
@@ 2005年10月,证券法的修订终于完成.股市的持续走低,使得社会上对这部法律的修订期望很大,但事实上,此次修订结果相当保守和模糊,几乎不涉及体制上的创新.对于金融混业经营、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场外交易等国外已推行多年,而我国现在还没有开展起来、仍然在争议过程中的规则,仅在原法条的基础上增加"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类似模糊语句,没有任何实质性、具体性的推动.盼望通过证券法的修订刺激股市复苏上扬的人不免有些失望.不过,相对于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而制定的过渡期的证券法,此次修订还是对十几年来的证券风云有所反映和推进.此次证券法修订的初衷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完备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力求推动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对于还没有上市但希望尝试的公司,以及已经在股市上抖过精神的上市公司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关注.
新证券法、权利义务、证券法修订、上市公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亚洲金融危机、信息披露制度、品种交易、股市、中小投资者、证券发行、市场体系、模糊语、结算制度、混业经营、法律责任、场外交易、过渡期、国务院、多层次
D90;F27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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