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高科技企业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反映
@@ 企业反映之一:财税”2000”25号文规定,对中小企业自行开发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但地税局在计算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仍以按17%税率计算的增值税为基数.
中小高科技企业、增值税、教育费附加、中小企业、法定税率、实际税负、软件产品、计算、地税局、城建税、销售、开发、基数、财税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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