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世纪科学革命与自然法的衰变
理解自然法的关键在于理解自然,自然观的变化必然引起自然法的变迁,自然观的最近一次巨变发生在十七世纪,那时的科学革命驱逐了上帝、否定了自然背后的善.新的自然观认为世界是价值无涉的和机械式的,这使得自然法不再以善为基础,而立基于人的自然本性.这种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把法奠基在人的欲望或理性之上,并把法还原为一种主观权利,从而认为主观权利决定法律,不是法律规定权利.自然法从人的内心约束变成了外在革命的工具,这是一场退步.
科学革命、自然观、自然目的、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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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31(科学的方法论)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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