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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责任,何种义务?——“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思与辩

引用
在应对气候变暖的语境下使用“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有缺陷的.首先,这一原则无法辨析谁才是真正的污染者,除国家外,各种非国有组织和企业、个人甚至大自然本身都可能是污染者,而且这种集体主义辩护很难站得住脚;其次,数百年前的污染者如今已不在了,要求他们的后代承担祖先的责任会让这一原则变成“得利者付费”,也会遭遇“非同一性问题”的挑战,并且污染者还会处于“可原谅的无知”的状态;再次,“污染者付费原则”具有一定的适用条件,需要确定时间点等要件.基于诸多理由,提出一种新的原则——“有能力者负责原则”——作为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

气候变暖、碳减排、污染者付费原则、有能力者负责原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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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31(科学的方法论)

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开放基金

2014-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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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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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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