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明权与屠呦呦青蒿素发现争端的化解
科技发明权之争是科学史上司空见惯的现象,也是当今世界科技舞台上屡见不鲜的事情。因此,亟待从理论上为科技发明权的评判提供一个公正合理而切实可行的评判标准。本文尝试提出符合系统论整体性原则的科技评判标准,能在现实的科技发明权评判中发挥其积极作用,尤其能为解决纷繁复杂的科技发明权争端提供有益的启示。根据科技发明权总体性的评判标准,屠呦呦无可争议地享有青蒿素的发明权。因此,本文希望为当前青蒿素发明权之争画上一个句号。
发明权、屠呦呦、青蒿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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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31(科学的方法论)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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