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94/j.1000-0763.2022.01.011
论"动物权利"之道德实践的优先级
作为一种新的伦理学,汤姆.里根的"动物权利"具有巨大的意义,因为,它不仅仅是一场革命性的进路,也是一个系统性体系,即本体、价值与实践之间的有机联系性.但是,在权利论庞大的实践体系中,不同实践主张之间的优先级关系是模糊的.这为权利论的道德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以此,本文通过考察"动物权利"之系统内部的有机联系性,来阐明不同实践主张之间在道德考量层面的优先级关系.这种实践主张间的比较既包括在"消极"意义上的道德义务,也包括在"积极"意义上的实践原则.本文的分析展示了在道德考量性的层面,不伤害义务的优先级高于"协助"或"慈善"的实践,后者的优先级又高于"增加裨益"的实践.是为道德实践优先级的阐明.进而,分析指出,协助或慈善的义务性只能体现在社会层面,而非个体层面.这一点,既是对于动物权利之实践论的一个修正,也应当作为所有伦理学在道德实践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环境伦理;伤害;协助;慈善;裨益
44
N0:B82
2022-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