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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994/j.1000-0763.2018.11.002

大数据在立法后评估中的应用析论

引用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存在评估主体单一、数据遗漏、数据失真以及评估报告形式窠臼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评估数据类型变化及大数据发展理念与成效为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传统立法后评估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大数据的数据挖掘技术、预测技术、可视化技术、共享技术在评估活动中有着巨大优势,可以帮助解决传统评估活动的困境,并加以优化.大数据技术作为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技术性支持,需要搭建包含"评估数据挖掘与分析"、"信息协同共享与公开"和"评估数据清洗与应用"三大信息数据处理平台.

大数据、立法后评估、立法大数据共享平台、立法数据化、数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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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自然科学理论与方法论)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地方立法的精细化研究"17BFX162;山东省法学会2018年度省级研究课题"大数据在地方立法后评估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SLS2018C13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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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通讯

1000-0763

11-151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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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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