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信息披露:法理反思与制度建构
近年来,各法域的监管者都在积极推动ESG信息的强制披露.由于所需保护的投资者已经发生了重大的画像变更、经济重大性判准存在诸多法理缺陷,现有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已经不足以满足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获取ESG信息的需求.尽管ESG信息的强制披露模式存在难以避免的成本,考虑到自愿披露存在其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强制模式的利大于弊,强制模式仍然是更为可取的监管选择.综合考虑国际竞争情况和本土国情,未来我国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模式应当通过混合式监管手段实现稳步推进,借助遵守或者解释规则确保披露标准的市场创新继续发展、定量指标的情境补充、披露门槛的绝对值化对强制模式进行细化补充,并特别注重高管信义义务、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ESG信息披露的高层参与等配套制度的改革.
ESG、信息披露、经济重大性、强制模式、遵守或者解释规则
D912.28(法学各部门)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20FXC022
2023-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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