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债券治理的组织法构造 ——以《公司法》修订为进路
《公司法》修订为完善公司债券的"组织法"治理创造契机.相较于新《证券法》及其配套规范下渐趋完善的契约型治理,公司债券的组织型治理长期以来缺乏顶层立法设计,导致实践中产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形同虚设、受托管理人组织定位模棱两可、组织规范衔接自相冲突等现实问题.在债券违约常态化背景下,《公司法》修订不仅应从整体视角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团体法律地位,明确其与受托管理人的信托法律关系,而且需兼顾公司债券的内外部结构,对内填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性规则,对外廓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效力,以发挥其组织法功能,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债券;组织法;《公司法》修订;债券法制;组织型治理
D922.287(中国法律)
2019年度福建省社科规划法学专项课题"金融科技的勃兴与监管科技运用的法律路径"FJ2019TWFB05
2021-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