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股票制度:目标定位及现实构建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股票制度伴随着我国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的实施而确立.该制度具有投资者保护与违法行为惩戒及预防的双重价值,是资本市场探索建立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实现方式.借鉴香港市场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的成功经验,结合A股市场实际,在境内责令发行制度的现实构建上,宜沿袭现有机制,由证监会作为决定主体,同时明确责任主体、触发条件、回购范围和价格、实施程序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运作规则,并完善与退市、民事赔偿等后续制度的顺畅衔接,构建适合我国法治及市场环境的责令回购制度,以促进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的平稳发展.
注册制试点、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构建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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