幌骗的“罪”与“罚”——美国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借鉴
境外市场高频交易开展得如火如荼,幌骗成为操纵市场、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手段,且已被明文禁止.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第747条新增“幌骗”作为新型扰乱市场行为,并明确列举行为方式,在主观要件上降低了故意的标准.借鉴美国证券期货监管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有必要未雨绸缪制定规范幌骗等新型操纵行为的监管立法和实施细则、完善程序化交易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备案登记制度,并构建交易所自律和交易商自我约束的多层次风控体系.
幌骗、操纵市场、高频交易、期货合约操纵
D912.28(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央对手方的公司治理与政府监管”15YJC20001;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指引研究”15CFX060;“上海市法学会2017年度招标课题成果”
2017-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