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产证券化中收益权的转让与破产隔离问题——以首批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需要具备可转让的属性,PPP特许经营权因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无法被转让所以不具有作为PPP基础资产的适格性,而PPP收益权部分行业已被认可具有可转让性、尚未明确行业收益权的可转让性则可从学理研究及司法实践对其质押的认可中推论而知.关于PPP收益权法律性质的界定,采“将来债权说”较为合理.作为将来债权的PPP收益权,在转让上难以符合真实出售的要求,同时其亦存在着被行使撤销权从而重新归入破产财产的可能,所以无法在原始权益人和特殊目的载体之间做到有效的破产隔离.当前PPP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类似于整体业务证券化的营业转让模式,为了更好地实现该制度的初衷,还需要对PPP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及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PPP资产证券化、收益权、破产隔离、真实出售、整体业务证券化
F832.5(金融、银行)
2017-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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