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构造——以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中心
2013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开创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之先河.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引入及其法律构造,因应了投资者保护的市场化逻辑和法治化逻辑.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资金,以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中心构建先行赔付制度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为此,有必要从资金筹集、基金用途、赔偿机制和代位求偿等方面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投资者保护基金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15-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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