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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合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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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非此即彼的理论预设,我国公司法在立法过程中片面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并且将其机械对应于英美法存在于理论分类中的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导致了实然的公司法与应然公司法律关系的脱节,以立法者的主观判断取代了商事活动者的判断,不仅背离了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同时也限制了人们对商事组织形式选择的范围.因此,本文建议未来公司法修改中增加"允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条款为必然选择,同时应做好相关配套规则的制定.

股份转让、公司章程、股份转让限制、公司法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11-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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