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主体之股东身份的法律解析——以信托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为展开
近两年在审核公开发行时,证监会对于含有信托主体股东的企业基本采取排斥态度,对信托公司的业务造成影响,引发争议.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该政策的可能成因进行了剖析,并讨论了实践中各种变通规避的类型及其弊端.基于理论和现实的研究表明,尤其是对于信托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上述否定态度的理由并不充分.更合理的制度安排在于证监会、银监会、国资委各自确立监管重点并协调合作,实现和谐监管.
信托主体、私人股权投资基金、首次公开发行、监管协调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司法部项目07SFB3028;教育部项目07JZD0010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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