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1589.2005.05.002
从投资者权益保护看我国《证券法》修改
受证券立法的市场环境限制,我国<证券法>仍然存在不少根本性缺陷,主要表现在:<证券法>调整对象过于单一;规定的证券交易手段十分有限;没有建立起市场风险分担机制和投资者赔偿机制;实质上禁止证券的场外交易导致证券市场层次单一;对上市条件统一的高门槛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和成长性企业的发行上市;证券市场的民事与刑事法律责任偏轻使投资者的诉讼权益没有得到保证;证券监管体制及证券发行体制有待改进,等等.本文建议,应从投资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修改<证券法>.
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修改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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