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1589.2004.01.009
论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能力及其合理性
@@ 在相关法律制约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和资本市场监督体系尚未形成之前,我国<公司法>作出比其他国家(地区)更为严厉的禁止或限制公司为股东、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担保能力、资本市场、制约机制、其他国家、监督体系、公司法、关联、股东、法律、地区
F8(财政、金融)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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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能力、资本市场、制约机制、其他国家、监督体系、公司法、关联、股东、法律、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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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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